例一
例二
例三
例四
例五
例六
例七
租賃數目
一份
一份
兩份
一份
一份
兩份
兩份
每份租賃的租客數目
一個
一個
一個
兩個
一個
兩個
兩個
每份租賃在有關課税年度的合約期
全年
非全年
非全年
全年
全年
非全年
一份全年;
一份非全年
申索者為已婚人士
不是
不是
不是
不是
是
是
是
申索者在有關課税年度中結婚
不適用
不適用
不適用
不適用
不是
不是
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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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一
陳先生就某住宅單位簽訂合資格租賃,租期為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,月租20,000元。他於該單位居住,並就2024/25課税年度繳付租金共240,000元(即20,000元 x 12個月)。
2024/25課税年度可扣除款額
根據租賃繳付的租金
租客人數
合資格租金款額
最高扣除額
合約期內月數
扣除上限
訂明扣除款額(即可扣除款額)
[A]
[B]
[C = A/B]
[D]
[E]
[F = D xE/12÷B]
[G = C或F,以較小者為準]
240,000元
1
240,000元
100,000元
12
100,000元
100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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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二
李先生就某住宅單位簽訂合資格租賃,租期為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,月租20,000元。他於該單位居住,並就2024/25課税年度繳付租金共120,000元(即20,000元 x 6個月)。由2024年10月1日起,李先生居住在他所購置的另一住宅單位。
2024/25課税年度可扣除款額
根據租賃繳付的租金
租客人數
合資格租金款額
最高扣除額
合約期內月數
扣除上限
訂明扣除款額(即可扣除款額)
[A]
[B]
[C = A/B]
[D]
[E]
[F = D xE/12÷B]
[G = C或F,以較小者為準]
120,000元
1
120,000元
100,000元
6
50,000元
50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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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三
張先生就某住宅單位簽訂合資格租賃(「租賃一」),租期為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,月租7,000元。他於該單位居住至2024年6月30日,之後搬回其父母家中居住。其後,張先生就另一住宅單位簽訂合資格租賃(「租賃二」),租期為2024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,月租9,000元,並一直於該單位居住。就2024/25課税年度,張先生繳付的租金總額為75,000元(即7,000元 x 3個月 + 9,000元 x 6個月)。
2024/25課税年度可扣除款額
根據租賃繳付的租金
租客人數
合資格租金款額
最高扣除額
合約期內月數
扣除上限
訂明扣除款額(即可扣除款額)
[A]
[B]
[C = A/B]
[D]
[E]
[F = D xE/12÷B]
[G = C或F,以較小者為準]
租賃一
21,000元
1
21,000元
100,000元
3
25,000元
21,000元
租賃二
54,000元
1
54,000元
100,000元
6
50,000元
50,000元
合計
75,000元
75,000元
75,000元
71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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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四
何先生和何小姐是兄妹。他們就某住宅單位簽訂合資格租賃,租期為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,月租20,000元。他們於該單位居住,並就2024/25課税年度繳付租金共240,000元(即20,000元 x 12個月)。
2024/25課税年度可扣除款額
根據租賃繳付的租金
租客人數
合資格租金款額
最高扣除額
合約期內月數
扣除上限
訂明扣除款額(即可扣除款額)
[A]
[B]
[C = A/B]
[D]
[E]
[F = D xE/12÷B]
[G = C或F,以較小者為準]
何先生
240,000元
2
120,000元
100,000元
12
50,000元
50,000元
何小姐
240,000元
2
120,000元
100,000元
12
50,000元
50,000元
合計
240,000元
100,000元
100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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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五
王先生和王太太是夫妻。王先生就某住宅單位簽訂合資格租賃,租期為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,月租20,000元。王先生和王太太於該單位居住。王先生就2024/25課税年度繳付租金共240,000元(即20,000元 x 12個月)。王先生和王太太均須就2024/25課税年度課繳薪俸税。他們同意各自申索扣除一半已繳付的租金。
2024/25課税年度可扣除款額
王先生和王太太的可扣除總額
根據租賃繳付的租金
租客人數
合資格租金款額
最高扣除額
合約期內月數
扣除上限
訂明扣除款額(即可扣除款額)
[A]
[B]
[C = A/B]
[D]
[E]
[F = D xE/12÷B]
[G = C或F,以較小者為準]
240,000元
1
240,000元
100,000元
12
100,000元
100,000元
王先生和王太太之間的可扣除款額分配
扣除份額
款額
王先生
50%
50,000元
王太太
50%
50,000元
合計
100%
100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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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六
温先生和温太太是夫妻。他們就某住宅單位簽訂合資格租賃(「租賃一」),租期為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,月租20,000元。温先生與温太太於該單位居住至2024年6月30日,其後在外地居住至2024年9月30日。在温先生和温太太返回香港後,他們就另一住宅單位以合租租客身分簽訂合資格租賃(「租賃二」),租期為2024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,月租30,000元,並一直於該單位居住。就2024/25課税年度,温先生和温太太就租賃一所繳付的租金總額為60,000元(即20,000元 x 3個月),而就租賃二所繳付的租金總額為180,000元(即30,000元 x 6個月)。温先生和温太太均須就2024/25課税年度課繳薪俸税。他們同意由温先生申索扣除根據租賃一繳付的租金,而温太太則申索扣除根據租賃二繳付的租金。
2024/25課税年度可扣除款額
温先生和温太太的可扣除總額
根據租賃繳付的租金
租客人數
合資格租金款額
最高扣除額
合約期內月數
扣除上限
訂明扣除款額(即可扣除款額)
[A]
[B]
[C = A/B x 2]
[D]
[E]
[F = D xE/12÷B x 2]
[G = C或F,以較小者為準]
租賃一
60,000元
2
60,000元
100,000元
3
25,000元
25,000元
租賃二
180,000元
2
180,000元
100,000元
6
50,000元
50,000元
合計
240,000元
240,000元
75,000元
75,000元
温先生和温太太之間的可扣除款額分配
租賃一
租賃二
總額
扣除份額
款額
扣除份額
款額
温先生
100%
25,000元
-
-
25,000元
温太太
-
-
100%
50,000元
50,000元
合計
100%
25,000元
100%
50,000元
75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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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七
吳先生就某住宅單位簽訂合資格租賃(「租賃一」),租期為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,月租20,000元。他於該單位居住,並就2024/25課税年度繳付租金共240,000元(即20,000元 x 12個月)。郭女士就另一住宅單位簽訂合資格租賃(「租賃二」),租期為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,月租10,000元,她於該單位居住,並就2024/25課税年度繳付租金共60,000元(即10,000元 x 6個月)。吳先生和郭女士於2024年10月1日結婚。郭女士自此遷往根據租賃一租住的單位,與吳先生同住。吳先生和郭女士均須就2024/25課税年度課繳薪俸税。他們同意各自申索扣除一半根據租賃一就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間繳付的租金。
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間的可扣除款額(即結婚前)
根據租賃繳付的租金
租客人數
合資格租金款額
最高扣除額
合約期內月數
扣除上限
訂明扣除款額(即可扣除款額)
[A]
[B]
[C = A/B]
[D]
[E]
[F = D xE/12÷B]
[G = C或F,以較小者為準]
吳先生 – 租賃一
120,000元
1
120,000元
100,000元
6
50,000元
50,000元
郭女士 – 租賃二
60,000元
1
60,000元
100,000元
6
50,000元
50,000元
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間的可扣除款額(即結婚後)
吳先生和郭女士的可扣除總額
根據租賃繳付的租金
租客人數
合資格租金款額
最高扣除額
合約期內月數
扣除上限
訂明扣除款額(即可扣除款額)
[A]
[B]
[C = A/B]
[D]
[E]
[F = D xE/12÷B]
[G = C或F,以較小者為準]
租賃一
120,000元
1
120,000元
100,000元
6
50,000元
50,000元
吳先生和郭女士之間的可扣除款額分配
扣除份額
款額
吳先生
50%
25,000 元
郭女士
50%
25,000 元
合計
100%
50,000 元
2024/25 課税年度可扣除款額
結婚前
結婚後
總額
租賃
款額
租賃
款額
吳先生
租賃一
50,000 元
租賃一
25,000 元
75,000 元
郭女士
租賃二
50,000 元
租賃一
25,000 元
75,000 元
合計
100,000 元
50,000 元
150,000 元